《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日前印发。《决定》明确,为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11部行政法规、2件国务院文件以及2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决定》所附目录显示,此次调整共涉及16项内容,其中多项与文化、娱乐行业有关,包括《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调整为“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提供服务,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26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调整为“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35项“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调整为“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设有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省、直辖市提供服务,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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